(2012年5月31日区政协八届二次常委会议审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委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管理
(一)根据《章程》规定,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委员名额和人选,经本届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二)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委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基本资料档案,及时核发政协委员证;
(三)区政协机关应认真安排和组织有关会议、活动,为委员履职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应有的条件,充分调动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四)区政协机关应有计划地安排委员参加有关学习和培训,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和推动委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委员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
(五)区政协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委员、常委参加会议的考勤记录,考勤情况每半年书面通报一次;
(六)区政协有关处、室要做好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社情民意情况和先进事迹的记录与统计,并逐步建立健全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评优等活动。
第三条 区政协委员具备以下权利:
(一)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我区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的权利;
(五)有声明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四条 区政协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遵守和履行《章程》及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议;
(二)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主动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关组织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委员请假程序和方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参加活动时,应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请假:
(一)全体会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和小组召集人请假。
(二)常委会议,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请假。
(三)专委会和地区联络组开展活动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分别向专委会主任、地区联络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将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其委员资格处分。
第七条 委员辞职
(一)委员辞职的原则。委员辞职本着委员自愿、组织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准予委员辞职的条件。本届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劝其辞去政协委员职务:
1.街道、部门领导干部调离原单位或职务发生变动,不便于参加政协工作和失去原界别代表性的;
2.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区,不便于参加政协工作的;
3.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4.因其他原因需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委员辞职程序。
1.由区委组织部管理的中共委员需向区委组织部、其他中共委员和非中共委员需向区委统战部报送书面辞职报告,并同时报送区政协办公室一份,以备审核;
2.政协机关党组审议;
3.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4.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辞职委员名单;
5.辞职委员名单以书面通报形式通告全区政协委员;
6.委员资格的终止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委员应主动加强与区政协机关的联系。委员出现职务、职称或工作变动,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告知区政协办公室。
第九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