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济南市市中区委员会
关于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为科学考核、评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创新委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的考评机制,大力推进委员履职考核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建设;旨在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旨在强化委员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参加政协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有利于促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区人民政协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实施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考核中注重定量考核,依据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并以得分多少、履职中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来评定委员履职情况。
2.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政协组织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区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各街道政协工作室按责任分工每季度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并随时对委员履职考核档案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3.奖励与诫勉相结合的原则。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表彰和分项表彰。同时,对在量化考核中不称职或违反《政协章程》、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分别采取通报、约谈、劝辞等措施进行提醒、诫勉,直至警告、撤销参会资格。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肩负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光荣使命。全体委员务必认真履行委员的义务、正确行使委员的权利、主动承担委员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和重要形式。委员、常委无特殊情况须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本人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区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大会秘书处(区政协办公室)报请区政协主席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大会(开幕会、闭幕会、大会发言)的,本人须提前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大会秘书长批准;因故不能参加小组讨论的,本人须提前向所在小组召集人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由小组第一召集人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区政协根据委员本人提供的会议或活动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准假。
1.参加国家、省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市直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重要活动;
2.参加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3.无法更改行期的重要公务活动和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委员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专题协商、民主评议、座谈会、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参加界别、各专门委员会、街道政协工作室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请假。
第九条 委员、常委要积极提交大会发言材料,在全体会议上书面发言或进行大会发言。
第十条 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
第十一条 委员每年至少反映一条有一定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二条 委员每年至少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市中政协》刊物、市中政协网站上刊登一条宣传政协工作、委员履职等方面的稿件。
第三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区政协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主席会议对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委员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区政协办公室对委员履职情况如实记录建档。
第十五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责任分工:
1.委员参加区政协会议、活动情况,常委参加常委会议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2.委员参加街道政协工作室活动情况由各街道政协工作室负责。
3.委员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由学习提案委员会(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4.委员参加专委会活动情况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5.委员参加界别活动情况由相关专委会负责。
6.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民主评议等活动,由承办专门委员会或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7.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处负责。
8.委员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各街道政协工作室负责,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送至区政协办公室,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
9.委员、常委在全体会议上提交发言材料和进行发言情况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
10.委员报送宣传稿件方面由各街道政协工作室负责,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送至区政协办公室,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十六条 委员履职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各专门委员会(街道政协工作室)管理的委员履职档案材料,在专门委员会(街道政协工作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次季度10日前报送区政协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十七条 建立政协机关对委员考核部门的监督机制。不定期对各专门委员会(街道政协工作室)负责的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委员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履职量化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区政协对委员履职情况实行量化记分考核管理。委员履职量化得分是衡量、评价委员履职情况的主要依据。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合,实行量化计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区政协根据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每年评定一次优秀政协委员,名额为委员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具体内容:
1.出席会议方面
(1)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出席、请假获准缺席、无故缺席大会和小组讨论均得相应的分数。不能全程出席大会、小组讨论的减半记分。
(2)常委出席、请假获准缺席、无故缺席常委会议均得相应的分数。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议的减半记分。
2.参加履职活动和学习培训方面
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专题协商、民主评议、座谈会、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参加民主监督小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的活动均得相应的分数。
3.提交提案方面
委员个人提交提案被立案得提案量化分数,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主席包案提案均得相应的加分。每件提案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联名提出的提案,提案人记提案量化分数,附议者均按提案人得分的50%记分。
委员个人提交提案未被立案,给基本分数。
联名提交提案未被立案,只给提案人基本分数。
区政协鼓励支持以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在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时,均将集体提交的提案转为委员个人提交的提案记分。
4.报送社情民意信息方面
委员个人报送社情民意信息被区政协采用得信息量化分数,被全国、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政协采用、得到各级领导批示均得相应的加分。每条社情民意信息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联名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第一撰写人记信息量化分数,其余撰写人均按第一撰写人得分的50%记分。
委员个人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未被采用,给基本分数。
联名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未被采用,只给第一撰写人记基本分数。
区政协鼓励支持以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名义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在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时,均将集体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转为委员个人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记分。
5.报送大会发言材料方面
委员提交大会发言材料,给大会发言材料量化分数。在全体会议上书面发言或进行大会发言均得相应加分。每篇大会发言材料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6.报送宣传稿件方面
委员个人报送宣传政协工作、委员履职方面的稿件被采用得信息量化分数,被国家、省、市、区媒体,《市中政协》刊物,市中政协网站采用均得相应的加分。每条宣传稿件只加记一次最高得分。
联名报送被采用的宣传稿件,第一撰写人记信息量化分数,其余撰写人均按第一撰写人得分的50%记分。
区政协鼓励支持以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组名义报送新闻稿件,在委员履职量化考核时,均将集体报送的新闻稿件转为委员个人报送的宣传稿件记分。同时,区政协将按照市中协发〔2013〕3号《政协济南市市中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协宣传工作的意见》,对宣传稿件撰稿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具体记分标准:
详见附件《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记分标准一览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区政协重视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并将其作为对委员表彰、诫勉以及换届时是否向有关组织部门建议连任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通报
主要采取综合通报、单项通报两种形式。
1.综合通报。每年年终或次年年初分别对委员、常委一年来履职量化考核情况,向全体委员、常委和委员、常委本人所在的单位进行通报。
2.单项通报。为促进政协履职活动,增强实效性,对委员、常委参与政协组织的全局性重要活动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表彰
根据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结果,对履职优秀的政协委员,进行综合、分项表彰。
第二十五条 诫勉
根据委员履职考核情况,对不履行委员义务、不作为或违反《政协章程》、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委员进行诫勉。
1.约谈。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协领导找委员、常委本人进行约见谈话,口头告诫,促其转变。区政协办公室做记录。
(1)无故缺席1次全体会议的;
(2)年内缺席3次政协活动的;
(3)常委年内1次无故缺席、2次缺席常委会议的。
2.劝辞。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协按照组织程序劝其辞去常委、委员职务。
(1)一届累计2次无故缺席、3次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
(2)一届累计缺席6次政协活动的;
(3)常委一届累计3次无故缺席、7次缺席常委会议的。
被劝辞者应在区政协找其谈话劝辞之日起,在30天内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报告,逾期不提出辞呈的,则视其本人自愿提出辞职。
3.警告。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情节较轻的,按照《政协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4.撤销参会资格。委员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情节较重的,按照《政协章程》相关条款规定,撤销委员参加政协济南市市中区委员会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警告处分、撤销参会资格的委员,如有异议,可以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请求复议。
第二十七条 受到警告处分、撤销参会资格的委员,须抄送相关机构备案,以资查询。是中共党员的抄送区委组织部,非中共党员的抄送区委统战部。
第二十八条 委员履职量化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委员换届时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区政协常务委员会。
附件:《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量化考核记分标准一览表》
政协济南市市中区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